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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
 

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
环办环评[2018]6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:

 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和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5〕52号)要求,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,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其中,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1号)要求,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,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。

 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,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,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、调整、完善。

  附件:1.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2.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3.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4.化肥(氮肥)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5.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6.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7.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8.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9.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10.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11.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12.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13.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   14.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

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
  2018年1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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